房地产政策

重庆最新购房政策,外地人在重庆买房新政策规定【攻略】

发布时间:2023-09-13 20:32:37

限购就是限制购买,规定购买的数量,是指商家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得到很好的销售业绩而采取的一系列促销手段,往往是一些特价和降价的产品,为了防止其他商业伙伴以及同行业恶意抢购所采取的一种商业手段。那么重庆最新的限购政策有哪些?外地人在重庆买房有哪些限制条件。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重庆买房的政策,可供参考!

限购:通常限定本地户籍家庭不得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宅,而外地户籍每人只得购买一套,在热点城市更是附加了X年社保等条件。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超过45个城市有限购政策。

限贷:除了央行常规的首付比例+利率政策以外,热点城市通常会提高首付比例,尤其是二套房贷款,比如北上广深的二套房贷款基本要求首付50-70%,对非普通住宅的二套贷款更是要求高达80%首付。

限价:各地房管局对新房预售备案登记价进行严格限制,控制涨幅,否则不予发放预售证,对网签数量也严格限制,从而在数据统计层面做到了“稳”。

限卖:即新购房取得产权证X年内不得再交易。限制交易重点是提防短期炒房行为,对房屋流通性有很大影响。目前全国至少有21个城市限卖,包括对个人或是企业购房。最狠的是保定,规定购买通过“双限双竟”模式获取土地开发的商品住房,10年内不得买卖。

限商:即商办类物业不得用于居住用途,主要堵住“商办类物业不限购”的口子。最狠的北京,商办物业不卖给个人。

限土拍:即对土地拍卖环节的土地价格+自持比例等做限制,降低开发商买地的疯狂举牌抬价。

目前大部分城市调控政策:

限购+限贷+限价+限卖+限商+限土拍,几限叠加,外加扩大供应租赁用地。

重庆调控政策:

限价+限土拍+贷款从严+房产税

重庆购房的大政策是宽松的,得益于当局对房价的控制能力,也得益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更是供求关系的相对合理。

关于房票

‘房票’一词在限购的城市通常是指购房资格。

所以在重庆买房当然【不需要】房票。

不过,你可以把赶往楼盘买房时得到的机票、火车票、计程车票、加油票或轻轨票保存下来留成纪念票。

如果你在重庆买10套房,就有10套纪念票,如果你一次性买10套,那就只有1套纪念票。到时候和房本放在一起,也别有一番成就感和满满的回忆。

所以,重庆不限购,可以尽情的买买买。

所以,机会是留给你的,别等到限购的时候扼腕叹息“我为什么不多买几套嘛!”

当然,房产税在前方等着你,风险和收益自担。

银行按揭政策

在重庆按揭买房,银行贷款政策比前两年要严格一些,

尽管严了一些,但远远没有达到一些城市那“令人发指”的严格限制的标准。

①重庆普遍政策

首套房按揭,首付30%,利率上浮10%起步

二套房按揭,首付40%,利率上浮15%起步,通常20%

三套房按揭,央行规定所有城市均禁止第三套按揭

只要你征信良好、有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符合上述条件,贷款都比较正常。

对于外地三无朋友,有少部分银行在“风险把控”和“不提供炒房贷款”的大原则下,暂停三无人员的按揭服务。

而大多数楼盘更是从回款等因素考虑,直接宣称外地三无不得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款。

其实,银行并没有政策规定死“三无”禁贷,只是在整体调控要求的背景下,希望筛选更加优质的客户进行贷款罢了,很多楼盘是支持“三无”贷款的,如果市场下滑,这方面的尺度会立马放开。

②重庆首套房界定标准

不论你曾经买过几套房,也不论你曾经按揭过几套房,

在申请本次住房按揭的时间点:你夫妻双方个人征信纪录中没有正在按揭中的个人住房贷款,即视作首套房。

少部分银行对从未有过房贷的“纯首套”还有首付20%的优待。

③重庆二套房界定标准

不论你曾经买过几套房,也不论你曾经按揭过几套房,也不论你在哪个城市按揭的房,

在申请本次住房按揭的时间点:你夫妻双方个人征信纪录中只有1套正在按揭中的个人住房贷款,即视为二套房。

夫妻名下有2套正在按揭的个人住房贷款,在按揭购房,则视为第三套房,无论在哪里,都是拒贷的。

当然,作为自媒体,假离婚后申请贷款的那种事大卫是不太清楚的。

④与限贷城市的差异

重庆的市场监管

重庆对房地产违规销售的情况是严格监管的,当然,违规线索和证据更多是需要购房者提供的。对于市场监管,主要是几方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符合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不按照规定申报预售许可或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理财产品等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6.采取“电商”“报商”等合作模式,违规通过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额外费用的行为;

7.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8.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9.将已办理登记备案房屋销售给他人或未经抵押权人、法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查封冻结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10.预售资金未及时进账,侵占、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11.实行购房“零首付”,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的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4.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5.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8.经营行为中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9.对交易当事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者“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的行为;

11.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减税资格或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12.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通过“首付贷”等方式提供违规金融服务的行为;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详见《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

违规经常有,最难是举证,所以大家一起监督吧。

附房管所监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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