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方税务局就外地户籍居民在津购买住房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有关事宜发出公告。
个人社会保险证明
【取得】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任意区社会保险分中心自助设备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带红色章)和《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无需盖章)。
【认定】《实施意见》中“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是指购房人从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购房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缴费)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上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存在补缴费且24个月中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取得】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可通过互联网开具、自助办税终端开具、办税服务窗口开具等方式取得个人所得税证明。
【认定】《实施意见》中“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购房人从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24个月中未缴或补缴税款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被投资单位名义缴税后取得完税证明的,可作为被投资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购房凭证。此情形,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明个人投资者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