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怂恿别人犯罪就是教唆犯。
2) 要狠狠打击唆使青少年做坏事的教唆犯。
3) 教唆犯作为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不仅是犯意的挑起者,也是犯意的传播者。
4)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教唆犯是犯罪之病源.
5) 教唆犯自己不出头,专唆使青少年干坏事.
6) 在个罪意义的立法和司法操作中也不宜于对教唆犯单独定罪.
7) 这是因为帮助犯相对于教唆犯和共同正犯而言,对于正犯的依附性更强,因此通过论述片面共犯的成立实际上就至少是解决了片面帮助犯能否成立的问题.
8) 认定分工不同的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共犯还是实行过限,应把握共同谋议的内容是否明确。
9) 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教唆犯作为共犯的一种类型加以探究.
10) 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既与单个人犯罪的未遂有著区别,也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有所不同,情况非常特殊和复杂。
11) 这名教唆犯雇凶杀人,罪恶深重.
12) 因被控教唆犯罪,他已经被传唤出庭。
13) 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有关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论。
14) 我国教唆犯的性质具有三重性,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可罚程度上的从属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其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
15) 教唆犯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唆犯问题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在司法实践操作上具有重大意义。
16) 对于那些教唆犯罪、包揽讼词、资助盗贼以及投机商人聚集的地方,要谨慎处置,不可随意搅扰。
17) 对芝加哥公共财政的调查暴露出了下述丑行:“无节制的开支、规模惊人的彻头彻尾的偷窃、为政治教唆犯设立闲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