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企业的分配制度,更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那么2020年南宁最低工资有哪些调整政策呢,南宁最低工资没有多少钱呢,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南宁最低工资的相关最新消息。
1、南宁最低工资标准2020调整最新消息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一类标准适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二类标准适用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三类标准适用各县、自治县以及并除东兴市外的各县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680元、1450元、1300元分别上调至1810元、1580元、143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6元、14元、12.5元分别调整至17.5元、15.3元、14元。
据了解,我区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间是2018年2月。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采用规定的通用测算方法,综合考虑我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群体人均消费支出、人均食物费用、恩格尔系数、赡养系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指标数据,结合近年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而确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1810 | 17.5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 |
二类 | 1580 | 15.3 |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 |
三类 | 1430 | 14 | 各县、自治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
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正在提高!
从2020年3月1日起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人社部发〔2015〕114号),近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对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南宁市区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全日制就业最低工资标准--
181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17.5元/小时
本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调整中,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由1680元/月提高到1810元/月,各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月提高到1430元/月,每月提高13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工资的提高和待遇的提高。来看看这位社交绅士--
最低工资是南宁市最低工资的80%。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按比例增加。
调整前
调整后
1680元/月×80%=1344元
1810元/月×80%=1448元
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职工在医疗期间的工资也相应提高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发〔2003〕142号),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熟练期、试用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试用期工资相应提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桂劳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因用人单位暂停工作等非职工本人原因停止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期限超过一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