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
一类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6元
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二类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4元
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2.5元
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本次调整的增幅为20%,主要考虑广西近年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及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
失业保险金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
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明显提高。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
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
的工资、生活费跟着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