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
1、当商品房销售在进行销售的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是: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依照我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如果是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的话,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1、购房人首期应该按照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来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房屋的出售者应该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倘若是开发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房屋,应该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