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报告

基层单位懒政怠政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9-13 06:26:34

针对少数政府基层工作人员“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该办的事不办”的现象,明确要求“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大力整治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是当前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危害。多年来,人们对以权谋私的贪官恨之入骨,但对庸官、懒官往往不以为然。岂不知,庸官懒政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腐败。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他们在岗却不在状态,在位却不谋公事,拿钱不干事、当官不作为。他们“混”字当头,尸位素餐,碌碌无为;墨守成规,故步自封;和尚撞钟,得过且过;推诿扯皮,效能低下。以前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如今,“门好进了、脸好看了,就是不办事”。政府该办的事不办,群众利益能不受到损害吗?长此以往,群众对这些庸官懒官会从不满到心生怨恨,从怨恨个别干部到怨恨政府,必将极大地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远离懒惰。有学者说,懒惰是人的本性。这个判断正确与否可以讨论,但它不能作为政府官员懒惰的根据。古人曰:“为官避事平生耻”。我们的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决定了政府干部必须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勤奋工作,追求卓越、追求效率、追求效益,决不能因为自己的懒惰,辜负人民期望,放弃政府责任。必须明白,别人可以懒,政府干部不能懒。各级政府机关必须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增强其责任意识。有了责任心、责任感,就有了克服懒惰、保持勤政的内在动力。

  加强效能监察,督促干部远离懒惰。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的决定、命令,对公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的监察活动。认真开展效能监察,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推动机关工作人员作风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有效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治懒的有效手段。效能监察,可以是某个决策环节、执行环节、监督环节的专项监察,也可以是针对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的全方位监察。为了使效能监察更加有效,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实行政务公开,积极受理群众的效能投诉,完善效能投诉机制;坚持进行科学的效能考核,对干部的工作成绩作出客观评价;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根据不同部门和行业特点,健全和完善公开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强各监督主体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效能监察的整体合力,鞭策干部不懒不庸。

  加强依法问责,使为官不为者及时受到相应责罚。实行政府干部问责,是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应根据新形势下整治懒政怠政的要求,健全政府干部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严格执法,真正使法律制度规定成为“烧红的火炉”,碰不得;使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的干部引以为戒。当前在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必须遵循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对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做到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寓教于惩、以惩施教,切实把惩处和防范、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用好问责这把治懒的利剑。

  贯彻优胜劣汰的干部选任原则,重用德才兼备、忠于职守、勇于负责的干部,及时清除庸官懒官。领导上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历来对官场风气起着导向作用。如果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坚持提拔重用敢于负责、勤奋工作的人,那么庸、懒之风就刮不起来,反之,庸官懒官就会顺势而生。因此,必须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全干部退出机制,切实解决庸、懒干部不能下、不能出的问题。总之,要通过改革和强有力的干部管理,让贪官、庸官、懒官、昏官无路可走,而让那些为国为民尽心竭力的德才兼备者在管理国家的道路上畅行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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