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刑法是“狭义刑法”的对称。国家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刑事法律、法规的总称。既包括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事法规,还包括被分散规定于其他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规定。在西方刑法理论中,广义刑法不仅被理解为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而且往往还包括刑事追诉的法律规范。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民事、工商、海关、土地、森林、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都属于广义刑法。
扩展资料:
刑法是一种限制权利,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限制了立法主体,只能是体现国民意志的最高权利机关。学说理论不得作为刑法渊源。这是成文的罪刑法定。
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是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是对国家刑罚权扩张的表现,需要加以限制。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约束,国民自由人权的范围会更大。
单行刑法属于广义刑法之一,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针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