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满足贵州省直单位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对省直单位部分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追加购房首付的,不得再申请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2018年7月1日前已经提取的)。二、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结清满一年(含一年)后,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条件,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不含2018年7月1日前结清的)。三、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四、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前,贵阳公积金也出台新政,今年7月1日起,对余额提取、商转公要求有变化。
来自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最新消息,2018年7月1日起,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有三大调整。
据悉,贵阳市此次对现行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助推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调整后的新政明确:
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追加购房首付的,不得申请该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2018年7月1日前提取的)。
同时,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结清满一年(含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不含2018年7月1日前结清的)。
此外,今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申请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须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