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亳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解决用工单位借各种理由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
《意见》规定,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据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社局修改完善原劳动合同文本,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作为合同必备条款正式写入新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的同时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标志着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在“五险”基础上又添“一金”,形成“五险一金”,有效扩大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意见》同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既维护了就业者合法权益又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明确,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鼓励、引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意见》强调,对本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全市公积金缴存单位2400余家,缴存职工近13万人。《意见》的出台,对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发挥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