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人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签注证明意见的《遂宁市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身份证,并根据提取事由分别提供不同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建房提取
1.商品房
①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发票(购现房须提供产权证、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发票)或付款收据;③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2.二手房
①《存量房买卖合同》;②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③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不动产发票;④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3.本城区之外购房
①提供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过户后的产权证、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或者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③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在城镇国有土地上:①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②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①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②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
3)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②身份证;③银行打印的近期还款明细单;④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2.商业住房按揭贷款
①《住房商业贷款合同》;②身份证;③银行打印的近期还款明细单;④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三)非住房消费提取
1.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文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3.职工死亡
①职工死亡证明;②家属身份证;③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单位证明;
4.出国定居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调离本市的,提供原单位职工调动文件;
6.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②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③职工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
7.低保缴存职工
①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②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8.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15%
①当地房管部门提供的无自住住房证明;②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③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政策依据:《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