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2019年郑州公积金提取贷款黑名单查询

发布时间:2023-09-18 05:17:35

 昨日,记者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随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政的实施,各类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逐渐增多,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此予以严厉打击。

  据了解,近期,个别中介机构打着各类旗号,通过微信、QQ群、网站等平台大肆宣扬并实施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修改个人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并收取高额代办费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下发通告,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以上行为。

  通告要求,劳务派遣、职业中介、商务和企业管理咨询及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如实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不得为无劳务关系或合法代理关系的职工代开、虚开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手段修改职工账户信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管理中心将责令退回,取消其两年内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对伪造材料和使用伪造材料的,将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各类证件仍违法使用套取住房公积金,情节较重的,将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提醒,市民不要相信此类非法宣传广告,对于不法人员使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群众和社会各界可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中心热线电话12329;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室电话:67175990,进行监督、举报。

  同时,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公布“暂不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有关人员名单”,因为存在假身份证、假结婚证、假购房发票、假购房合同等行为,13人公积金将被“冻结”两年。

  【扩展阅读】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购房或偿还贷款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房产共有人凭五年内购房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每人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款(扣除贷款部分)。

  2、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有效付款凭证(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提供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4、购买自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共有人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有人的其他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死亡提取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住房公积金龙卡时,应转入其单位银行账户,单位因故不能办理的,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卡或存折。

  三、职工大病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半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两年内实际个人支出金额(扣除医保已报销部分),两年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实际个人支出金额。提取时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两年内住院费用凭证、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以上调整内容自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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