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先后出台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等一系列新政,我市也出台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防金委发〔2015〕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防金管通〔2015〕19号)等多个新政策,使公积金支取、贷款的政策更加人性化,更加方便实惠群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近期,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新政,伴随着央行四次调息的动作,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打包推出多项公积金使用利好政策。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些公积金的新政将会给缴存职工及其家庭带来怎样的利好: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装修提取
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75%时(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上月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准),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自住住房建筑面积×装修单价。装修单价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75%时,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套住房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参照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75%时的办法提取;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75%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购房提取
7月,我市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防金管通〔2015〕19号):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住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所购房屋实际支付价款。分次提取的,同一套住房每年不应多于3次。
(三)还贷提取
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以提供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租房提取
无房职工只需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不再要求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税务发票等,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且以租房名义提取公积金,不影响其公积金贷款。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新政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认贷不认房”,不再查询借款人家庭持有住房套数。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果还想改善居住环境可以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今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4次,每次下调幅度均为0.25%。目前,5年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2.75%,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25%下调至3.25%。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惠体现:以最常见的贷款30万元为例,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照目前公积金贷款5年期以上利率为3.25%计算,贷款30年,每月还款1305.6元,累计还款总额为470016元;同等条件以现行商业贷款5年期以上利率为4.9%计算,每月还款1637.1元(按利率上浮5%计算),累计还款总额为589356元。两者还款总额相差119340元。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一)异地贷款业务范围
今年6月,广西就已提出了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北钦防”四个市实行异地贷款。10月起公积金异地贷款不再受限于北部湾经济区,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不仅在全区推行,而且可以全国互通。全面推行异地贷款后,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异地贷款业务流程
1.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我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非公企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合同制在岗职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社会组织职工和规模以上非公经济组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分期分批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支持职工刚性购房贷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