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高限额的通知》,决定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仍执行30年。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持续推出多项住房公积金利民新政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挖掘住房公积金潜力,近期出台了多项住房公积金便民新政,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
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提高至80万元,年限30年。
二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职工家庭范围扩大为夫妻双方及同户籍子女。
三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
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2、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批准开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四是执行国家异地贷款政策。职工或配偶户籍在我市,在其他城市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视情况分别为:
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2、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批准开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六是职工还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两年之内及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两年之内,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是户口迁出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职工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后,允许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