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15。关于潍坊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问题,具体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潍坊如何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15。
二、潍坊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五条 经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操作规范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第七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等文件;
(五)购房首付款支付比例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对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高上限:
(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最高额度;对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扣除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后剩余房款的最高额度;
(三)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最高额度;
(四)按借款人及配偶月还款能力计算的最高额度。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期内法定利率发生调整的,1年期贷款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及自筹资金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贷款期限一致,抵押物为同一所购房屋。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支持不动产“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自愿办理。
第十五条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以所购房为抵押物。抵押物为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物应当是借款人、共有权人拥有完全产权的房产。借款人应当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且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以共有权人的所购房为抵押物的,应当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
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馈赠。
以所购房作抵押物的,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止。贷款本息结清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
第十七条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需出质人同意质押,并和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第十八条 质押担保的期限自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后续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账户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一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在还款期内把公积金贷款总额等分,借款人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公积金贷款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
借款人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贷后,还款期数不作调整,月还款额重新计算确定。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新合同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离异、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申请变更借款人,变更后的借款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无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质押、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实现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公积金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尚未发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
(一)通过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三)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借款人实施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等有损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权利的行为的;
(六)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八)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快推进数字化进程,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网上业务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多少钱?
公积金贷款额度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2、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