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太原卓公积金缴存基数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3 10:13:55

  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上限不超过12759元

  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本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53元的3倍,即12759元。

  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7月1日起,太原市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提低扩中限高”的原则再次调整,自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4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为1450元;清徐县1350元;阳曲县1250元;娄烦县1150元。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限制,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53元,3倍为12759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spanide;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次调整后,缴存比例依然是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和个人比例提高至12%。

  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同时还要求各缴存单位应准确计算本单位职工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确填写调整清册。自7月7日至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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