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3月1日,长沙市教育局发布2018年春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推出十大原则约束民办教育乱收费现象。
今年春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免收课本费、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和杂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对来长沙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
公办高中停招择校生,原招收的择校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学费。
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杜绝无序收费。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跟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在湖南省未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收费管理办法前,须遵循以下原则: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交纳;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民办学校教辅材料使用和管理按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长教通〔2014〕1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