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统筹我省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重新核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此次核编范围是市县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可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一步发挥附加编制对编制结构的补充调节作用,统筹考虑脱产进修、产休假、特殊教育、民族班双语教学、实验示范教学等因素,适当提高附加编制配备。
《通知》指出,统筹处理优先保障与减编控编的关系,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着力盘活用好现有编制资源,在现有教职工编制总量内,重新核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编制总量保持基本稳定。加大市(州)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调整分配权限,将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下达到市(州),由市(州)统一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所辖县(市、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重新核定。针对深度贫困地区农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较多、乡镇寄宿制学生人数增加等实际情况,《通知》提出,学生人数在38名以内的按一定比例核增附加编制,确保每校(教学点)编制不少于2名;乡镇寄宿制学校每校核增1名附加编制,用于配备宿管员。
《通知》坚持放管结合,赋予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自主权。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编制总量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适度加大跨层级跨区域统筹调剂力度,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益。确保在一个核编周期内大稳定、小调整、管得住、用得好。市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可根据学校布局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对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调整、统筹使用,优化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资源配置。由市级向县级调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报省编办备案;由县级向市级调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报省编办审批。跨县(市、区)调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报省编办备案,一个核编周期内的调剂量严格控制在拟调出编制县(市、区)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的5%以内。充分发挥县级教育部门贴近基层学校、直接管理服务的优势,明确县级教育部门可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
《通知》要求,此次核编,由市(州)编委负总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具体抓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本市(州)《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核编过程中,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核编结束后,省编办将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就各市(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