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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0 01:23:53

黔府发〔2006〕4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和《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

  一)。如所任职务工资标准低于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职务工资标准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五)。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限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附表三);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我省艰苦边远县(市、区)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录用到我省艰苦边远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工作的大;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任技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我省艰苦边远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高定一档;录用到上述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高定二档。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一项构成。(附表四)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技术等级(职务)获证并聘任当年起计算的年限。1994年至1998年期间考评技术等级(职务)的,从获证当年起计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1、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二年(其中技工学校、高中、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学徒期一年),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

  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如下:

  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每月570元,学徒期第二年每月590元。学徒期满后,技术等级工资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定为初级工1档,其中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定为初级工3档,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初级工4档。

  普通工人熟练期每月570元。熟练期满后,岗位工资定为普通工1档,其中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定为普通工3档,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普通工4档。

  3、技术工人按初级工套改的岗位工资档次低于相同学历定级岗位工资档次的,执行相同学历定级的岗位工资档次。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原高定过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原高定过两档及以上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

  (四)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

  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过一档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原固定过两档及以上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

  (五)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能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六)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七)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曾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受降级、撤职处分公务员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机关工人套改确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基础上,低定一档,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不再低定。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七、组织领导及实施

  这次公务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全省机关工作人员的切

  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认识,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政策、乱开口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实施。

  全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增资,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即:省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和中央国家机关在黔单位,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市(州、地)级机关由市(州、地)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县级及以下机关由县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岗位工资的内容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

  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岗位工资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的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五、六)。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2、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事业单位工作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限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2、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

  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3、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4、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5、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6、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具体实施意见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

  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七、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奖励;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即: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到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规定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见习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学历或所聘岗位确定后,在艰苦边远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工作的高定1级,在上述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村工作的,高定2级。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技术工岗位学徒期为二年(其中技工学校、高中、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学徒期为一年),普通工岗位熟练期一年。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

  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如下:

  技术工学徒期第一年每月570元,第二年每月590元。学徒期满后,岗位工资定为技术工五级,薪级工资定为2级,具有大专学历的定为6级,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8级。

  普通工熟练期每月570元,熟练期满后,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定为1级,具有高中、中专学历的定为2级,大专学历的定为6级,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8级。

  (四)其他新聘人员工资待遇。

  其他新聘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待明确岗位后,再按明确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九、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技工学校)教师、护士确定工资后,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

  [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

  [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1档的人员,薪级工资高定1级,固定晋升工资2档及以上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部队的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聘任的岗位等级与部队的专业技术职务相当的,可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在计算任职时间时,可将在部队的任职年限与地方聘任岗位(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原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待聘用岗位后再按新聘岗位比照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六)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可高定1级,原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可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劳动教养、管制、拘;(九)套改增资计算问题;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十)有条件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原则上可参照;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十一)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十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十三)这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后,受行政降职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后,薪级工资低定3级。上述人员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4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对受徒刑以上刑事处罚重新就业的,按重新就业后的岗位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九)套改增资计算问题。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十)有条件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原则上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十一)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不列入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分担。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渠道列支。

  (十三)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组织领导及实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政策、乱开口子。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平稳实施。

  全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采取分级审批办法,即:省属事业单位及中央在黔事业单位,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市、州、地级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州、地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县级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60号、8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的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和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任者外)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为:

  (一)离休人员。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相当职务350元。

  2、未明确待遇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离休费350元。

  (二)退休人员。

  根据2006年6月30日执行退休生活费待遇对应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工180元。

  (三)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老专家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增加生活费的办法。

  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按正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00元增加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按340元增加退休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其他问题

  (一)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基本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计入每年1至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二)2006年6月30日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70元。

  (三)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离退休人员,暂不列入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可继续提高退休费比例,但计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退休前的基本工资。

  五、组织领导及实施

  这次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工作,是对现行离退休制度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认识,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政策,乱开口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全省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工作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本实施意见由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一、实施范围和类别;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二、调整津贴标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工作的平稳实施。

  全省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工作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采取分级审批办法,即:省属单位及中央在黔单位,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市、州、地级所属单位由市、州、地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县级及以下所属单位由县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

  负责解释。

  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类别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全省77个县(市、区,下同)列入实施范围。其中,一类区34个、二类区36个、三类区7个;列入实施范围的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确定的名单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从43元调整到70元,二类区月人均从86元调整到130元,三类区月人均从172元调整到23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人均65元至130元,

  二类区每月人均120元至240元,三类区每月人均215元至380元(具体调整后的各职务(等级)层次的标准见附件二)。

  三、有关政策

  (一)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在职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任命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2、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聘用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3、工勤人员按技术等级(岗位)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二)根据评估结果须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列入范围的县在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省人事厅报人事部重新评估确定。

  (四)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或在不同类别的县之间调动的,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五)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六)省、市(州、地)各部门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范围的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按单位所在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七)受开除留用察看、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处罚的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受处罚期间不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处罚期满后,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对应职务(技术等级、岗位),见习期(初期)按见习期(初期)满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九)各类学校毕业生、学徒期(熟练期)工人按转正定级、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对应的职务(等级、岗位)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四、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一)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费。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办发

  [2001]14号文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县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三)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1993年以来,根据退休待遇对应的职务或等级(岗位)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退休人员,可按已享受对应待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规定比例增加退休费。

  五、经费来源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组织实施

  (一)各地组织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由各市(;(二)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三)发放办法;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增资审批工作,按照现行工资审批;七、实施要求;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务院对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关心和关怀,对扶持艰;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的实施工作中,要认真领会精神;附件一:;2006年贵州省实施

  (一)各地组织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由各市(州、地)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负责。

  (二)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发放办法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增资审批工作,按照现行工资审批程序分别由省、地、县三级人事部门办理,并将增资审批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报增资人员审批花名册和增资审批表(附件四、附件五)。各市(州、地)人事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完成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资审批工作后,要及时将增资审批情况报送省人事厅备案。

  七、实施要求

  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关心和关怀,对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提高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将发挥重要作用。我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厅字[2006]5号、中纪委等六部委中宣发[2006]17号和中央宣传部等三部委中宣发[2006]25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的实施工作中,要认真领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研究贯彻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政策,省、市两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工作的情况,研究制定监督检查意见和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应对预案,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我省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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