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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6 23:28:5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问答

  问: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是多少?

  答: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问:什么是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问: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就是改革后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

  问: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就是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包括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改革试点期间的工作年限,即1999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作年限)。

  问:什么是缴费指数?

  答:缴费指数就是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问:什么是视同缴费指数?

  答:视同缴费指数就是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前(9月30日前)本人的缴费指数。

  问:什么是实际缴费指数?

  答:实际缴费指数就是指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后本人的缴费指数。

  问:什么是平均缴费指数?

  答:平均缴费指数就是指本人历年缴费指数的算术平均数。

  问:如何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怎么发放?

  答: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其中,省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项目(标准),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地方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问:改革后获得省部级劳模荣誉的人员还能按原规定加发养老金吗?

  答: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由用人单位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也按照上述办法处理。这里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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