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4、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5、房屋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历史文化街区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6、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应当包括: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调查摸底相关资料;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听证和征求意见资料;
(5)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及公告;
(6)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
(7)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8)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9)分户补偿资料和补偿协议;
(10)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
(1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
(12)监察和审计机关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的材料;
(14)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
二、内蒙最新征地补偿流程
1、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资料)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房屋设有合法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6、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范围;
(2)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奖励办法等事项;
(3)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期限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4)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8、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9、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七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必要时可以公告通知。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10、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1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方可作出征收决定。
1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由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条例》最大亮点:量化了补偿标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调换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这一条的规定有四层含义:
1、征收的房屋必须是个人住宅,其他性质的房屋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2、如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了产权调换方式,那么作出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就必须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如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则不适用这一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要分别计算,一般应当以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同时,为保证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公平,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也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就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条件,才适用本条的规定。如果不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并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4、在旧城区改建中,如果征收的是个人住宅中的平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只要选择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应当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的调换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能低于本条例确定的1:1.2和1:1.3这个比例。同样的,只有同时满足旧城区改建和个人住宅中的平房这两个前提,才适用这一规定。这也是本条例的最大亮点所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希望2017年内蒙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和流程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