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黑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及领取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5 22:40:57

黑龙江计划生育保险条例

1、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假期工资照发

今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4月27日《条例》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按照相关规定《条例》于通过之日起实施。记者获悉,新《条例》已于4月21日在我市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条例》还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两天;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以上情况,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2、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待政策

很多市民关心,全面二孩新政实施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是否享受优待政策?《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证件,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3、夫妻合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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