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2019年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6 20:11:11

5月23日,省长于伟国签署省政府令,公布《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综治办、法制办、卫计委、公安厅、司法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保监局负责人就《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目的:一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频发的医疗纠纷不仅直接打乱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使医患双方都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因此,通过立法,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公正、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是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医患双方都要考虑,不能有所偏废,或者重此轻彼。发生医疗纠纷时,既要保护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骨干力量。为方便广大群众就医看病,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这就要靠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来保持和维护。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要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不能破坏良好的就医环境,妨碍医务人员的正常执业,影响其他患者就医。

  四是将“五位一体”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201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构建以“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把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纳入依法化解、规范处置的“路径图”,对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起到积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制定本《办法》,对我省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提升和固化,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问:《办法》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办法》全文六章共六十条,分为总则、预防、处置、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对六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加强医疗纠纷预防;

  (三)明确医疗纠纷处置措施;

  (四)建立健全协商调解机制;

  (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六)明确法律责任。

  问:《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是什么?

  答:维护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近年来,我省以创建“平安医院”为抓手,积极构建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主抓,公安、宣传、司法、民政、工商、保监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此,《办法》将“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同时,《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负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义务。这主要是考虑到发生医疗纠纷时,前往医疗机构参与纠纷处理甚至吵闹、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主要是患者的亲属、好友或者同事,这些人大多与患者同属于一个地方或单位。而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对其本乡本土的这些人员比较熟悉,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疏导、解释以及劝返工作,具有先天的优势。实践证明,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的这些优势,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起到良好的效果。

  问:《办法》对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有什么规定?

  答:新闻媒体报道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失实报道。

  医疗纠纷发生后,有极个别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时,为追求新闻效果,吸引公众注意,未经调查核实,片面地进行宣传报道,不仅没有对医疗纠纷的依法处理起到舆论监督作用,反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全面、如实报道医疗纠纷,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新闻媒体作失实报道,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作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性规定,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问:《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是什么?

  答: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卫生计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价格、信访、保监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

问:《办法》对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预防中有什么规定?

  答: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发生,医疗机构是主体。

  《办法》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中用了较大篇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作了具体规定,对医疗纠纷预防工作进行了规范:一是重点强调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执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水平、医疗服务能力、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二是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增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意识,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三是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医务人员等不同层级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及时化解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升级;四是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防止患方因投诉无门、投诉渠道不畅通、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复而滋生不满情绪乃至引发冲突;五是规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行为,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为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办法》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禁止性的行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行为进行规范。

  问:《办法》对患方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依法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不仅应对医方行为提出要求,也应对患方行为作出规定。为此,《办法》第十九条对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行为亦作了规定。对患方的行为进行规范,既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行为要求,也是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患方的行为要求。

  问:《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些?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问:《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防止患方投诉无门,可能采取过激的行为,使矛盾激化,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这些规定让患方有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有利于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

  问:《办法》对尸检的时限如何规定?

  答:尸检即尸体解剖,是当前判定死因最科学、最具公信力的途径,有利于消除医患双方关于死因认识的分歧,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医疗纠纷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但尸检准确判定死因要有前提条件,就是尸体保存状况良好。因此,《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尸检的时限作出了规定,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在尸检过程中的义务,也赋予医患双方对尸检的监督权,保障尸检公开、透明、公正。

  问:《办法》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医疗机构是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正常的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闹”时有发生,极少数患方人员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疗人员。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办法》第三十条对八类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列举,为公安机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提供依据。

  问:《办法》对公安机关做好医疗纠纷现场处置工作如何规定?

  答:公安机关对于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涉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快速出警、依法果断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办法》第三十二条作了相关规定。

  问:《办法》规定医调委的职责是什么?

  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市、县(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的具体工作,同时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医调委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应当具体履行的职责。

  问:《办法》规定医调委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人公道、品行良好是医调委人民调解员的必备条件,只有道德品行良好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才能为群众所信赖,只有办事公道、公平、公正,不偏袒医患双方任何一方,才能使调解更具有公信力。同时,鉴于医疗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和专业性,因此,作为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最好还要具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才能更好的完成调解工作。

  问:《办法》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专家咨询和医疗鉴定如何规定?

  答:为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平、公正,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专家咨询和医疗鉴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应向其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咨询,征得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问:《办法》为何要将医疗责任保险列为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答:医疗责任保险是运用保险手段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增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医疗机构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与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让医疗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合理经济补偿,防止医疗纠纷升级恶化;有利于转移医疗纠纷风险,缓解医疗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纠纷压力,构建和谐、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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