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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8 14:54:14

《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解读

  湖北省委印发了《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鄂发〔2016〕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省委结合湖北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条例》)的细化拓展,是我省完善省委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中央和省委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将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了解该办法的亮点和特点,深入学习把握新精神,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问:请您谈谈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的有关背景及简要过程。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巡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8月3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我省实际情况来看,十八大以来我省巡视工作积累了许多新经验,取得了一些新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因此,制定《实施办法》,将我省巡视实践中的创新成果和解决巡视工作有关问题的办法措施用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加强和改进我省巡视工作提供法规依据和制度遵循,是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发挥巡视利剑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巡视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委高度重视制定《实施办法》工作。省委书记李鸿忠强调,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巡视条例》。8月28日,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鄂办发〔2015〕41号),要求加快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巡视条例》的实施办法。9月底,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实施办法》起草组。起草组先后赴武汉、宜昌、荆州、十堰、襄阳、黄冈等地进行调研,于10月底形成初稿;在与省委各巡视组开展一系列研讨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中央巡视办、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17个市州党委、纪委、组织部,11个省直单位和3所高校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37条;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于1月份提请省委审议。2月29日,省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实施办法》,3月18日正式印发施行。在起草过程中,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纪委书记侯长安同志先后多次进行审改,全程进行指导,保证了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

  问:请问《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是本着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的?

  答:《实施办法》的起草制定,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党章为依据,落实中央和省委对巡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总结我省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形成的好经验,学习借鉴各省市先进做法,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视,着眼于强化对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治性。对巡视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予以强调,如在指导思想中强调了巡视工作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深化政治巡视”;对省委巡视工作对象、范围和重点内容、领导责任、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责任等,按中央要求予以重申。二是坚持法定性。严格遵循上位法,不超越《巡视条例》的规定,维护党内法制的统一。如省委巡视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严格按《巡视条例》的规定执行。三是坚持操作性。对《巡视条例》中规定比较宏观、比较原则,而实践中又需要细化的条款,《实施办法》结合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如,要求“省委组织部明确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协调配合巡视工作”、“被巡视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规定7种具体情形需要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巡视移交事项的办理、巡视整改督查等进行了细化。四是坚持创新性。对近年来,我们按中央和省委要求,实行的一些创新性的做法,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和规范。如向上级党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前任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发现的问题、向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巡视情况等做法。

  问:请您谈谈《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办法》遵循《巡视条例》体例,分5个板块,共7章、48条。第一个板块为第一章“总则”,明确巡视工作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个板块为第二章“机构和人员”,规定巡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巡视人员构成和条件。第三个板块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权限以及工作程序。重点突出了巡视对象和范围、巡视监督内容。巡视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视监督的内容是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第四个板块为第六章“纪律与责任”,强化巡视机构、被巡视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的纪律和应承担的责任。第五个板块为第七章“附则”,规定巡视工作经费保障、解释权、生效时间。

  问:请问《实施办法》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第一个亮点是突出了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省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省委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这意味着省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对巡视工作,省委要坚决负责,主要领导带头尽责,班子成员积极担责。省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省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配合落实好巡视各项工作。目前,按照中央要求,我省建立和完善了省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省委书记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的讲话向中央巡视办报备等制度,这些都是省委承担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明确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责任。领导小组组长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省委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做到指导督导到位、组织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协调推进到位、运用成果到位。

  第二个亮点是对巡视全覆盖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中央巡视全覆盖的要求,在《巡视条例》规定的巡视对象和范围基础上,我省巡视覆盖范围更广,《实施办法》增加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省委每届任期内,对这些对象的巡视,必须开展1至2次。鉴于市(州)、县(市、区)两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省委将把市县两级作为巡视的重中之重,做到部署上重点安排、力量上重点保障、成果上重点运用,加强对市县领导班子监督,推动市县党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巩固党的基层政权,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第三个亮点是巡视内容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实施办法》第三条开篇明义,提出“省委巡视工作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要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行监督,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严格用纪律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切实把巡视的过程作为推进纪律建设的过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确保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巡视工作通过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增强党的意识和规矩,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依纪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

  第四个亮点是强化巡视成果运用。巡视成果运用事关巡视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生命力。《实施办法》对强化巡视成果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了省委职责,第三十一条规定“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二是改进巡视反馈,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为督促相关人员和上级单位认领责任,《实施办法》创造性提出,巡视发现的问题属前任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可向时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对县(市、区)的巡视情况,省委巡视组应当向市(州)党委进行通报。同时,对行业和领域的普遍性、倾向性、突出性问题,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三是加强分类处置,第三十六条对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如何办理进行规定,并明确要求“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的,每2个月报送1次办理情况”。四是强化巡视中立行立改,第二十六条规定“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报告办理情况。”五是加强巡视后的全面整改,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具体任务、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并于2个月内分别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报省委巡视组审查后,以文件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六是加强巡视公开,第三十九条规定“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七是充分发挥巡视成果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方面的作用,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应当听取省委巡视组的意见。”省委还根据《巡视条例》和《实施办法》制定了《湖北省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鄂办发〔2016〕18号),对加强巡视成果运用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问:请您谈谈《实施办法》对巡视配套制度做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明确了我省巡视工作领导体制。根据《巡视条例》关于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规定,省委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巡视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巡视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委负主体责任、巡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支持配合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巡视机构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组三部分构成。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委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代表省委履行领导巡视工作的职责,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专司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同时承担上传下达的职能。《实施办法》明确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有利于大幅提升巡视办的权威性和协调力,是巡视工作体制的重大创新,是中央重视省级巡视工作的具体表现,是对省级巡视机构和巡视工作的加强。《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明确巡视组是党委巡视组,代表省委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规定“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要求巡视组必须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次,明确了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巡视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实施办法》对加强部门配合、上下联动推进巡视工作,从制度层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建立巡视联络机制,第十二条规定,市、州、县党委成立常设的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巡视组的联络工作,督办移交事项和整改工作,反馈落实情况;第十三条规定,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二是建立巡视专业人才库,第十七条规定“建立省委巡视专业人才库,储备一批熟悉纪律审查、干部管理、财务审计、资本营运、信访处理、国资监管、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和政法业务等方面的专业干部。”三是完善请示报告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委巡视组发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四是完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第四十一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单位承担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职责,必须全面客观地向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五是加强经费保障,第四十六条规定“巡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明确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巡视制度,要强化“硬约束”,严肃责任追究,做到“有责必履,失责必问”。《实施办法》对四类主体的责任要求,列出了刚性要求,明确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对象和方式,形成了完整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一是巡视主体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对巡视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巡视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四是被巡视党组织和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和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四十四条对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干扰、阻挠、妨碍巡视工作及不按要求整改等行为进行追责作出规定。

  《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规范省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省委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省委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

  第三条省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坚持省委负责、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全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省委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设若干处(室)。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厅级巡视专员。

  第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省委巡视政策法规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视移交事项进行督办;(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委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工作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厅、处级巡视专员为同级领导职务。专项巡视时,巡视组组长可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也可由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本组巡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人员的管理监督,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省委建立巡视组组长库,根据每次巡视任务从组长库中确定组长并授权。

  第十一条省委组织部明确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协调落实省委组织部配合巡视工作的具体事宜,反馈巡视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督办有关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市、州、县党委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纪委、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等机关和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负责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巡视组的联络工作,督办移交事项和整改工作,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省委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在巡视机构工作3年,并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健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实行符合省委巡视工作特点和巡视干部实际的考评办法,畅通巡视干部晋升、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巡视工作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巡视工作人员,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对省委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调整和轮岗交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征求有关巡视组意见后综合提出建议,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省委巡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建立省委巡视专业人才库,储备一批熟悉纪律审查、干部管理、财务审计、资本营运、信访处理、国资监管、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和政法业务等方面的专业干部。从专业人才库中抽调参与巡视工作的人员由省委巡视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省委巡视机构建立党的组织,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省委各巡视组成立党支部,一般由相对固定的副组长担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条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巡视对象的巡视,在省委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对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视情况分批次、选择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法机关和财政、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四)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与巡视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五)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严重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等问题;(六)省委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存在的严重分歧意见;(七)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省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对县(市、区)巡视时,所在市(州)党委负责人以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进行宣传动员,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九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及廉洁情况,应当形成专题材料,客观反映和报告。

  第三十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二条省委常委会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的汇报,研究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视发现的问题属前任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可向时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对县(市、区)的巡视情况,省委巡视组应当向市(州)党委进行通报。

  对行业和领域的普遍性、倾向性、突出性问题,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第三十四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具体任务、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并于2个月内分别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报省委巡视组审查后,以文件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跟踪督办,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的,每2个月报送1次办理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有关专项问题后,应当及时办理,涉嫌违纪违法和需要追责问责的,及时按规定处理,处理意见和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的,每2个月报送1次办理情况。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处理不到位的巡视移交事项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应当听取省委巡视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整改督查,建立整改的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采取回访督查、专项检查、约谈督办等方式,运用听汇报、对台账、抽查核实等方法,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以及其他承担巡视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关于整改情况的汇报。

  各级党组织及考评部门应将落实整改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应当征求省委巡视组的意见。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条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组的领导和管理。对巡视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落实有关机关和单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当为省委巡视组发现问题提供业务支持,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各级宣传部门应当配合省委巡视机构,加强对巡视工作的宣传,研判处置涉巡舆情;各级政法机关应当按规定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约谈询问、信息查询、建议调查、关注督办、法律咨询等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为省委巡视组提供审计专业支持;各级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处理移交信访件。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省委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巡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3月18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省委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鄂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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