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2019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让市民维权有保障

发布时间:2023-09-14 11:39:37

据12315指挥中心数据显示,,株洲市工商共受理远程购物(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网络购物)投诉76起。售后难履行、拒不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虚假宣传、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仍旧让消费者维权艰难。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细则,以后,网购商品将有更加明确的规章指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两年网购消费者权益逐渐有保障

  由于看不到实物,找不着实体店家,网络维权一直是一个难点。去年,株洲工商12315指挥中心就接到远程购物投诉72起,较上年同期了增长89.47%,加上湖南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指定市局处理的网络投诉1起,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3起,株洲工商共受理远程购物投诉76起。

  3月15日,正式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网购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株洲市调解了不少远程购物交易纠纷,也查处了一些网络虚假宣传,维护了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中有不少值得到消费者借鉴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开淘宝店卖假冒伪劣电子产品醴陵违法当事人被移送公安

  去年10月份,醴陵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在醴陵市某小区有人开网店,专门售卖假冒知名品牌的电子产品。

  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属实。经清点核对,发现该网店涉嫌假冒佳能、尼康、索尼、苹果的电子产品货值金额约50万。

  随后,醴陵工商调取了该淘宝店电脑内的淘宝账号进行查询发现,从5月到10月,该店已经销售上述假冒产品的货值达到200余万。此案因涉案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醴陵市工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逮捕当事人等待审判。

  案例二:专科医院网络宣传“吹牛”50万注册资金吹成了500万元

  去年4月21日,株洲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家专科医院为了吸引患者来该医院就诊,在互联网中宣传,医院的单位性质为私营、民营企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并在医院网站正中央宣传“我们的品牌、数十年专科品牌”。

  然而经查证,上述宣传用语及该单位简介的信息介绍是虚假的。经执法人员在株洲市工商局荷塘分局信息中心核实,当事人的注册登记资料上载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并非其在网络宣传中表示的私营企业,且资金数额仅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并且,医院成立于2010年7月14日,至工商查获时也只有4年10个月的从医历程。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中宣传的“我们的品牌、数十年专科品牌”明显不符。

  上述宣传用语及内容,是为了使患者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医院在医院规模、从医历程、医疗技术成熟等方面产生误解,误导患者来医院就诊。办案机关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医院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将有指南八类情形不宜退货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特别规定,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和期刊外,消费者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益,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交易过程中没有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导致消费纠纷时有发生。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因而造成部分“七日无理由退货”无法落到实处。

  鉴于这种情况,今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规定,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种情况外,以下四项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开封验货、合理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

  为此,《指引》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同时,《指引》对商品不完好也给出了具体评判标准,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受损、污渍、变形,洗涤过,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商品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商品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对这些商品的查验和试用,导致商品产生明显的价值贬损,视为商品不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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