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2019年浙江省汽车保险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21 12:30:29

随着去年浙江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600万辆,车险更加为公众广泛关注。日前,浙江保监局下发了《浙江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计划,6月3日晚,新旧车险业务系统切换将在全省(不含宁波市)财产保险公司推开,商业车险改革正式实施。

  车险费率改革后,现行的基于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ABC三套标准,在费率制定、责任认定、索赔方式及产品创新等方面将作出新的调整。借由市场传导,更充分地发挥保险在引导社会公众培养良好驾驶习惯、汽车厂家提升车辆安全性和易维修性、车险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等方面的作用。

  车主驾驶习惯好

  费率改革后能获得更多优惠

  目前的ABC三套标准中,存在保费收取标准与风险程度不匹配的缺憾。例如,安全意识强、出险情况少的车主与出险次数较多、较频繁的车主,缴纳的保费是一样的。而价格相同、品牌型号不同的车辆,在投保时保费差距也不大。

  据了解,自2012年以来,以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契机,中国保监会针对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展了多次调研,于6月和1月先后在黑龙江、山东、重庆等18个地区分两批次开展了商业车险改革试点。

  浙江此次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车险保费与投保机动车出险记录、车型等因素的关联度将明显提高。

  改革后,保费收取在车辆出险率高低上将发挥奖惩效应。浙江出险率低的车辆,在享受的无赔款优待折扣系数将加大;而出险率高的客户,无赔款优待折扣系数的惩罚力度加强,并以此引导社会公众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另外,价格相同而品牌型号不同的车辆在投保时,考虑到出险后维修价格大不相同,此后在保险费上也将予以区别对待,有利于汽车厂家不断提升车辆的安全性和易维修性。

  删除15条责任免除条款

  解决“高保低赔”等理赔争议

  记者通过浙江保监局了解后发现,改革后的示范性条款将更加通俗和科学。删除了多达15条责任免除条款,诸如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等概念也予以明确。

  即将实施的新条款中,车辆未上牌情况下出险、车上货物或人员意外撞击导致车损等情况,均可获赔。直系亲属可以作为“三责险”的“第三者”赔付;投保了专项附加险后,将不再扣减找不到第三方的30%的绝对免赔。

  “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引发的理赔争议也能在新的示范性条款下得到妥善解决。之前规定的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计算保费,出现全损时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新条款实施后将彻底改变: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及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统一为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而现行的索赔方式下,对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失,己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情况,此次也明确为车辆受损后,车主除了可以向责任方和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之外,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并授权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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