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2019年最新营改增最新税目税率一览表汇总

发布时间:2023-09-15 00:03:37

 按照今年政府工作的安排,今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业税这一昔日的地方大税种将由此退出历史舞台。到底营改增政策是怎么样的政策呢?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

  答: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一是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四、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

  答: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立法有何考虑?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实现向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转型。我们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部署,抓紧启动增值税立法程序,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六、全面推开营改增在税务登记方面如何处理?

  答:(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二)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为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尚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前,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转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如何进行纳税人类别资格确认?

  答:(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4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收入确认回执》,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做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自4月1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八、相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备案管理须注意什么?

  答:(一)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二)试点实施后,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三)试点实施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于4月28日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九、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应了解事项?

  答:(一)自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自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十、试点纳税人应注意相关申报征收事宜。

  答:(一)自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4月(含本数,下同)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自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份之后的增值税。

  (二)对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5月1日后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执行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5月1日前已属国税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5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如有需要,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另行申请按月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4月28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但试点纳税人原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依然有效。

  十一、试点纳税人涉税其他事项应如何应对?

  答:(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福建国税”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二)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备案管理和发票领取、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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