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济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09-18 03:30:11

 济宁明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济宁日前明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改革后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项目已明确的,由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对新老办法待遇对比计算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政策不明确的,养老保险待遇暂按新制度下的“老办法”进行核定发放。待国家和省明确政策后,再对10月1日后新增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进行重新核定,待遇差额多退少补。

  济宁市日前下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规定,经确定纳入统筹的退休人员待遇项目,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它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项目清单》中确定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它待遇项目,从原渠道列支,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统筹范围。自11月起,之前未能及时办理需补发和新增的上述待遇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同上办法处理。

  原加发退休费的独生子女父母和中小学教师,属于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不再执行提高比例,改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退休补贴,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自10月起,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已审核退休加发部分计入基本退休费的人员,待省明确新老待遇对比过渡办法后,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待遇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从10月1日起,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金了。其中单位参保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涉及全市近28万人。这次改革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目前,济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共有约2.7万名参保人员,从10月至12月底,共有1024人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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