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2019年山西公车改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交通补贴标准分三个档次

发布时间:2023-09-20 21:06:41

  山西省出台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省直机关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12月10日前基本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改革与地方改革同步推进。

  《方案》中明确指出,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鼓励其参加车改,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省直机关交通补贴标准为,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这些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而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是此次山西公车改革的主要任务。在车辆处置上,要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必须提出申请,说明保留理由,并附车辆的详细信息,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实行编制管理。而取消车辆的处置采取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省直机关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并根据需要统一喷涂标识,随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一同推进。省直机关本级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不超过3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山西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出台分三个档次

  12月7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山西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方案》要求,12月10日前基本完成省直机关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

  《方案》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用车。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属改革范围。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省直机关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衔接。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记者对比了之前其他省市出台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后发现,对于底层公务员来说,目前我省的补贴最高。

  广东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正厅级1690元,副厅级1500元,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800元,正科级600元,副科级450元,科员300元,科员以下250元。陕西省:正厅局级1690元,副厅局级1500元,正处级1040元,副处级950元,正科级650元,副科级600元,科级以下550元。湖北省:厅局级1690元,县处级1040元,乡科级650元,科员及以下450元。安徽省:正厅级1690元,副厅级1600元,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900元,科级及以下550元。

  机要通信车应使用新能源汽车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特种专业技术、一线执法执勤用车根据需要统一喷涂标识。

  省直机关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核定1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标准为:人员编制100人以下的,核定1辆;100人(含)至200人的,核定2辆;200人(含)至300人的,核定3辆;300人(含)以上的,核定4辆。

  此外,执法执勤用车改革随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一同推进。省直机关本级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不超过3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方案》实施以后,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

  取消车辆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

  《方案》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取消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司勤人员安置要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在现有在册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与其订立聘用合同,并切实加强管理。对未能竞聘到新设置的司勤岗位的其他司勤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进行安置,如内部转岗、提前离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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