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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全文(二)

发布时间:2023-09-21 21:59:38
究、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满足服务对象需求、提升公益品质等方面产生的组织效能、工作效率、社会效益,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等;

  廉,是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完成本职工作质量高,工作业绩突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清正廉洁。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解决学术技术难题,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聘期目标任务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以及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推动专业领域发展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等。

  廉,是指学术诚信和学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成果;学风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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