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等级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0 13:03:40

  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是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等级制度

(一)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向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或聘用规定,经考核聘用并兑现了工资的技术等级(职务)。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单位未予聘用和兑现工资的,不作为套改依据;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从聘用或兑现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的当年起计算。经组织批准调动或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在同一技术等级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人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三)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3、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含技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4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70元;学徒期、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定级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技术工人岗位。初中毕业生执行初级工1档,高中、中专(合技校)毕业生执行初级工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初级工3档,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初级工4档。

  2、普通工人岗位。初中毕业生执行普通工1档,高中、中专(合技校)毕业生执行普通工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3档,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普通工4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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