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8 16:41:37

事业单位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根据1981-03-14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工龄工资标准

  工龄越长,工资津贴越高,工资现在都和工龄挂钩。工龄工资津贴和我们的福利权益息息相关,您一定很想知道现阶段,事业单位工龄和工资的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呢?华律小编特意将最近关于事业单位工龄工资标准的最新调整信息搜集整理,为您带来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津贴标准:

  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四、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发布日期:19911231

  执行日期:19911231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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