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新政

发布时间:2023-09-20 22:36:10

  近日,从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省制定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在全市各机关单位下发,并于8月1日起实行。今后,大庆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将完全按照新政中的规定执行。

  据了解,为了保证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正常福利待遇与无故旷工、小病大养区别开,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1998年,我省就工作人员请“病假”问题,曾出台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并一直沿用至今。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时隔16年后,相关部门对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了重新定义。

病假2个月内工资补贴全额发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2个月第3个月起扣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病假超过6个月停发年终奖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达病休时限未申请鉴定算旷工

  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确认丧失工作能力办退休(职)手续

  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病假期间“搞副业”停发工资福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各单位请病假情况将在网上通报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及各单位今后对机关事业单位病假人员的管理,从此文件下发之日起严格按文件执行,严格实行考勤、病假审批、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另外,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对各单位病假情况,每年将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通报。

能上班却病休1年辞退或解聘

  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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