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学生加分政策
按照省厅文件规定,自起,取消国家明确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只保留以下项目,在录取时给予加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及港、澳、台学生总分增加10分。
2.少数民族学生总分增加10分。
3.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按《菏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菏政联〔20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生若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选其最高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凡享受加分条件的特殊学生,均需填写《菏泽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特殊学生登记表》(附件4),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有关证件交毕业学校审核,学校要将具备加分条件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校园网上和校内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毕业学校统一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统一在本县区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