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可以转专业吗
第一章 学生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学院在制定转专业条件及申请、考核、批准等程序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条 以人为本、多样化成才。学院把学生的成长成才放在教学与管理的第一位,树立人人成才、多样化成才的理念,尊重学生自主选择、个性化发展,努力为每个学生提供自我成长、自我发展的空间,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第三条 确保稳定、适度调控。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申请转专业的,应符合规定条件并履行相关程序。学院根据教学资源配置情况、各专业就业状况和人才培养目标,实行确保稳定、适度调控,在教育质量和资源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第二章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依据高等职业教育学制、课程学习的特殊性,学生转专业原则在第一学期完成,以后各学期除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因素外,不再办理转专业事项。凡取得学院正式学籍,按时报到进校后学业、操行良好,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并经学院组织的转专业考核或综合审查合格者后予以执行。
第五条 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各二级学院(部)转专业学生比例不超过该专业在读学生的 5%(不含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与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五年一贯制与三年制统招专业互转;
(四)三年制专科专业转两年制专科专业;
(五)国家、省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者。 第三章 学生转专业的宏观调控
第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和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特殊学生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新生录取时如果某个专业人数不足 20 人,学院可根据录取专业情况和学生的意愿进行相应的专业调整。留级学生原则上只能留至本专业下一年级,如果本专业无后继班,学院可以根据情况安排留到其他专业班学习,学生不得自行挑选。
第八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 号文)文件精神和《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学院教务处可依据以下原则,对转专业人数与可转专业实行宏观调控。
(一)按比例统筹转出和转入,全院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年级总人数(不含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等)的 5%以内;
(二)对于毕业生就业率低、教学条件不充足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入人数;
(三)专业人数高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或低于 30 人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入(或转出)人数。
(四)不得向最低录取成绩高于本人入学成绩的专业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第九条 公布受理转专业工作时间及考核要求。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教学资源情况,于当年 12 月 15 日前上报当年可接纳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和最多接纳人数,并明确对拟转入学生考核的课程及考核方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条 受理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在当年 12 月 15 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提交《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签字同意并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拟转入的二级学院(部、中心)。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审查。学生拟转入的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综合考虑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操行表现、成绩及接收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接收专业和班级的人数限定等因素,签署对申请人能否接收的意见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审查与上报。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提交分管副院长审批,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同意其参加转专业考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转专业考试。通过转专业资格审核的学生,按照教务处的通知,参加拟转入二级学院(部、中心)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转专业考试一般于当年 12 月未至元月初之间进行)或依据学生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在专业、班级的排名及操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学生通过转专业考试或综合审查后,经拟转入二级学院(部、中心)行政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获学院领导审批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拟发学院转专业的确定文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学生凭教务处出具的《学籍异动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学籍异动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凡办理完转专业手
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转学交接。学生完成转专业的审批程序后,由转出和转入二级学院(部、中心)办理交接手续。相关部门依据由教务处拟发学院转专业的确定文件,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成绩、住宿、缴费等事项的信息调整变更工作。 第五章 学生转学的条件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或者其他学校学生要求转入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应予退学者。
第六章 学生转学的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学校同意函、拟转入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品行诚信信息、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二甲以上医院诊断书等。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成绩认定
第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的专业班级由转入专业的二级学院(部、中心)确定后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院学习者,必须提交原校的成绩清单。转出、转入专业均开设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学生可申请成绩或学分互认,成绩或学分互认由转入的各二级学院审核并确认成绩与学分,经教务处审定后由二级学院(部、中心)录入成绩系统。
第二十一条 转出专业或学校已修,但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开设的课程,可由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有选择的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或部门利用转专业、转学直接或变相收取非审批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收费、捐赠和宴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学生入校一学期后方可受理;严禁在办结相关手续前,转专业学生提前到转入专业“借读”,特殊专业需提前申报办理转专业事项的,可由二级学院(部、中心)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的审批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非学籍管理部门和岗位不能代办转专业的报批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满足毕业条件后方能毕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的专业一览表
学院设有国际交流学院、师范学院(公课部)、医学院、生命科学院、旅游财经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体育部、中等职业教育中心等8个内设教学机构。设有全日制三年制大专专业24个、五年制大专专业9个、中专专业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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