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达到和保持工作高效,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二、嘉奖、晋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晋升。
1.对改善管理、改良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有重大贡献者;
2.在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3.绩效考核评分极优,获总经理奖励基金者。
三、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工作积极热心、技术全面过硬者;
2.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3.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或公司财产不顾生命安危挺身而出者;
4.提出合理建议,并经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四、纪律处分
1.轻度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严重过失,即多次违规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最后警告,并处人民币_______元以下罚款。
3.经书面警告或罚款后,仍然无视公司制度,或因严重主观错误造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失,或涉及刑事案件者,处以即时除名或开除。该处罚无须提前通知,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五、员工申诉:若员工对处分不满,可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及行政人事部申诉,行政人事部将视其情节与有关方面调查研究,并作出最后决定。
六、轻度违纪:下列行为列入轻度违纪,将受到口头或书面警告。
1.工作时或公众场合衣冠不整;
2.违反考勤规定;
3.上班时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无故喧哗、起哄、吵闹,影响生活、办公秩序;
5.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6.违反部门常规;
7.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
七、严重过失: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予以最后警告,并处_______元以下罚款:
1.脱岗、睡岗、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
2.蓄意破坏、损坏公物;
3.污言秽语、无理取闹、拉帮结派、寻畔滋事;
4.涂改、假造单据、证明;
5.违抗上级正确命令,无故不完成本职工作;
6.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和声誉;
7.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轻微损失(_______元以下);
8.违反禁烟、禁酒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者。
八、有下列行为者,即时除名:
1.贪污、盗窃、贿赂、行贿、受贿;
2.道德败坏,参与黄、赌、毒者;
3.参加反动组织、黑社会或邪教者;
4.组织煽动罢工,聚众斗殴闹事者;
5.私自兼职者;
6.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者;
7.连续旷工_______天、_______个月内累计旷工_______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_______天者;
8.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九、所有奖惩提议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填制“奖惩呈报表”,逐级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