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9月8日,记者从市发改委(物价局)了解到,潍坊市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规范幼儿园收费、退费及资助、报销办法,新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可以收四项费用
据介绍,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收费。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包括培训机构等在幼儿园开设的各类特色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公办幼儿园,在保教费方面,省级实验示范类380元/生?月、市级示范类300元/生?月、县级师范类240元/生?月、普通类200元/生?月,其他项目和标准也没有变动。
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收费若调整需要提前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规定,由办园主体根据保教和住宿成本、办园质量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进行,并需提前2个月或与招生简章同时公示。
规范了退费情况
幼儿入园后,会出现因身体不适或转园等情况,导致在园天数减少,对于预交的费用是否能退,有什么标准,《通知》规范了幼儿园收费、退费及资助、报销办法。
据介绍,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退(转)园当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达到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实际入园天数收取,多退少补。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残儿童的收费减免,按有关资助政策规定执行。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继续执行《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
《通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幼儿园收费票据使用制度,严格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填写《潍坊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价格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