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怀胎,新生命的降生,给家庭带来的是快乐与喜悦,可是由于如今的饮食、环境等各种要素的影响,重生儿的疾病也越来越多。由于新生儿的特殊性,并没有医疗保险能够作保证,这样会给家庭带来肉体与资金双重的担负。如何把这样不肯定的风险降到最低呢?家长们应该及时给孩子办理医保,那么医疗费用就可以报销了。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潍坊新生儿医保卡办理流程的相关信息。
潍坊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潍坊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一)申报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在本市生育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企业参保女职工,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以下材料:
⑴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障卡;
⑵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女职工用人单位或企业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联网证明(根据企业所属社保机构要求确定)。
符合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中心与医院联网结算,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市社保中心申报: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企业参保女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⑸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二)申报企业女职工流(引)产需提供的材料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有生育计划者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已婚已育无生育计划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节育措施失败证明;
⑶流、引产医疗费发票原件;
⑷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化验单、B超单、流(引)产记录、医嘱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三)申报企业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取出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及绝育和复通手术)需提供的材料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⑶女职工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⑷计划生育手术检查费、医疗费发票原件;
⑸病历、化验单、B超单原件或复印件(须在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四)企业女职工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需提供的材料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有生育计划者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已婚已育无生育计划者,须由女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⑶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发票原件;
⑷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化验单、B超单、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五)申报企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生育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1)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注意在单位意见栏填写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说明;
(2)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3) 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4)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5)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6) 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潍坊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企业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生育并发症结束40天后到一年之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大厅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业务,申报之次月20号以后,生育保险待遇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的社保卡中。
潍坊生育保险多少钱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1、产前检查费
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具体定额标准为:
妊娠满3个月不满5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500元;
妊娠满5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800元;
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定额为1000元。
产前检查费由职工本人先垫付,生育或流、引产后与生育津贴一起申报、拨付。无生育计划流产的职工,不享受产前检查费。
2、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在综合(或专科)三级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600元;
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25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流产术、引产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上述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为200元;
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限额为150元;
绝育(复通)手术,限额为1500元;
妊娠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包括药物流产)的,限额为200元;
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6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
每名参保职工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最多报销两次流产费用。
4、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参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设起付线。
5、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在三级医院生育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低于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提供相关材料后,按就高原则,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除急诊、急救外,参保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实施。职工持本人社保卡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职工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三级医院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70%报销,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标准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二)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时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乘以相应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标准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每名生育职工只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2、女职工流产假期标准
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单独享受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