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最近指出,我国将加快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频率,把更多救命救急的抗癌药等药品纳入医保。这意味着,我国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建设进入加速期,人民群众有望收获更多的幸福感。那么甘肃最新医保报销目录有哪些呢?甘肃一本报销的范围品种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甘肃医保报销目录的知识,可供参考!
甘肃省医保目录凡例
《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845个(含36个谈判药品),包括西药1472个,中成药1373个(含民族药107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和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以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以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三)《药品目录》收载的谈判药品36个,其中西药药品31个,中成药药品5个,均为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四)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五)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六)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七)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合并归类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合并归类的剂型 | 包含的具体剂型 |
口服常释剂型 |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
缓释控释剂型 |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
口服液体剂 |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
丸剂 | 丸剂、滴丸 |
颗粒剂 |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
口服散剂 | 散剂、药粉、粉剂 |
外用散剂 |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
软膏剂 |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
贴剂 |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
外用液体剂 |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
硬膏剂 |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
凝胶剂 | 乳胶剂、凝胶剂 |
涂剂 |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
栓剂 |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
滴眼剂 | 滴眼剂、滴眼液 |
滴耳剂 | 滴耳剂、滴耳液 |
滴鼻剂 | 滴鼻剂、滴鼻液 |
吸入剂 |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
注射剂 |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乳状注射液、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八)《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九)"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15号"短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赖脯胰岛素、重组赖脯胰岛素、门冬胰岛素、谷赖胰岛素。
2.西药部分第118号"人中效胰岛素"包括: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3.西药部分第120号"普通胰岛素预混"包括:精蛋白锌胰岛素(30R)、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40/60)、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50/5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30/7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预混30/70)、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50R)、50/5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4.西药部分第121号"胰岛素类似物预混"包括:门冬胰岛素50、门冬胰岛素30、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25R)、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50R)。
5.西药部分第124号"长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181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序号 | 药品名称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 19 | 复方胰酶散 |
2 | 复方颠茄铋镁片 | 20 | 复合乳酸菌胶囊 |
3 |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 | 21 | 盖胃平片 |
4 |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 | 22 | 海藻酸铝镁颗粒 |
5 |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 23 | 硫糖铝小檗碱片 |
6 | 复方雷尼替丁胶囊 | 24 | 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
7 |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 | 25 | 龙胆碳酸氢钠散 |
8 | 复方芦荟维U片 | 26 | 铝镁颠茄片 |
9 | 复方木香铝镁片 | 27 | 铝镁混悬液 |
10 | 复方木香小檗碱片 | 28 | 铝镁加混悬液 |
11 | 复方尿囊素片 | 29 | 神黄钠铝胶囊 |
12 |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 30 | 鼠李铋镁片 |
13 | 复方碳酸钙咀嚼片 | 31 |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
14 | 复方维生素U胶囊 | 32 | 维U颠茄铝胶囊 |
15 |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 33 | 维U颠茄铝胶囊Ⅱ |
16 | 复方消化酶胶囊 | 34 | 维U颠茄铝镁胶囊 |
17 |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 | 35 | 维U颠茄铝镁片 |
18 |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 | 36 | 维U颠茄铝镁片Ⅱ |
7.西药部分第794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8.西药部分第1019号"动物骨多肽制剂"包括:骨肽、骨肽(Ⅰ)、鹿瓜多肽和骨瓜提取物。
9.西药部分第1224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10.西药部分第1299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序号 | 药品名称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氨酚咖黄烷胺片 | 48 |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
2 | 氨酚美伪滴剂 | 49 |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
3 |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 50 | 复方氨酚烷胺片 |
4 |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 51 |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
5 |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 52 |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
6 | 氨酚伪麻胶囊 | 53 |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
7 | 氨酚伪麻咀嚼片 | 54 |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
8 | 氨酚伪麻颗粒剂 | 55 |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
9 | 氨酚伪麻美芬胶囊 | 56 |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
10 | 氨酚伪麻美芬片 | 57 |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
11 | 氨酚伪麻美芬片(Ⅱ) | 58 |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
12 | 氨酚伪麻美芬片 Ⅱ/苯酚伪麻片 | 59 |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
13 | 氨酚伪麻美芬片(Ⅲ) | 60 |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
14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 61 | 复方锌布颗粒剂 |
15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 62 |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
16 |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 63 |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
17 | 氨酚伪麻那敏分散片 | 64 |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
18 | 氨酚伪麻那敏分散片(Ⅲ) | 65 |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
19 | 氨酚伪麻那敏片 | 66 | 咖酚伪麻片 |
20 |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 67 | 科达琳 |
21 | 氨酚伪麻片 | 68 | 柳酚咖敏片 |
22 | 氨金黄敏颗粒 | 69 | 洛芬葡锌那敏片 |
23 | 氨咖黄敏胶囊 | 70 | 美尔伪麻溶液 |
24 | 氨咖黄敏口服溶液 | 71 | 美酚伪麻片 |
25 | 氨咖黄敏片 | 72 | 美敏伪麻口服液 |
26 | 氨咖麻敏胶囊 | 73 | 美愈伪麻胶囊 |
27 | 氨咖愈敏溶液 | 74 |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
28 | 氨麻苯美片 | 75 | 美愈伪麻口服液 |
29 | 氨麻美敏口服溶液 | 76 |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
30 | 氨麻美敏片 | 77 |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
31 | 氨麻美敏片(Ⅱ) | 78 | 扑尔伪麻片 |
32 | 氨麻美敏片(Ⅲ) | 79 | 双分伪麻胶囊 |
33 | 贝敏伪麻片 | 80 | 双扑伪麻片 |
34 | 布洛伪麻分散片 | 81 | 双扑伪麻胶囊 |
35 | 布洛伪麻胶囊 | 82 | 双扑伪麻颗粒 |
36 | 布洛伪麻颗粒剂 | 83 | 伪麻那敏胶囊 |
37 | 布洛伪麻片 | 84 | 伪麻那敏片 |
38 | 酚咖麻敏胶囊 | 85 |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
39 | 酚咖片 | 86 | 愈创维林那敏片 |
40 | 酚麻美敏胶囊 | 87 |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
41 | 酚麻美敏片 | 88 | 愈酚维林片 |
42 | 酚麻美软胶囊 | 89 | 愈酚伪麻颗粒 |
43 |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 90 | 愈酚伪麻片 |
44 | 酚明伪麻片 | 91 | 愈美胶囊 |
45 |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 92 | 愈美颗粒剂 |
46 |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 93 | 愈美片 |
47 | 复方氨酚葡锌片 |
11.西药部分第1401号"肠内营养剂"包括:肠内营养粉剂(AA-PA)、肠内营养粉剂(AA)、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粉剂)、肠内营养混悬液Ⅱ(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SPA)、肠内营养混悬液(TP-MCT)、肠内营养乳剂(TP-HE)、肠内营养乳剂(TPF-T)、肠内营养混悬液(TPF-FOS)、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M)、肠内营养乳剂(TPF-D)、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肠内营养乳剂(TPF)、肠内营养混悬液(TPF)、肠内营养乳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肠内营养粉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SP)。
12.西药部分第276号"中/长链脂肪乳(C6-24)注射剂"包括:物理混合型中/长链脂肪乳注射剂、结构脂肪乳注射剂型。
13.西药部分第262号"羟乙基淀粉注射剂"包括:高渗氯化钠羟乙基淀粉注射剂。
14.西药部分第857号"紫杉醇注射剂"包括紫杉醇脂质体注射剂。
15.中成药部分第398号"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片、百令胶囊、金水宝片、金水宝胶囊、宁心宝胶囊、至灵胶囊。
16.中成药部分第514号"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片、地奥心血康颗粒、地奥心血康软胶囊、薯蓣皂苷片。
17.中成药部分第560号"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18.中成药部分第565号的"灯盏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9.中成药部分第587号的"红花黄色素氯化钠注射液"包括注射用红花黄色素。
20.中成药部分第573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三七通舒胶囊、血塞通片、血塞通胶囊、血塞通颗粒、血塞通软胶囊、血栓通胶囊。
21.中成药部分第58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银杏叶滴丸、银杏叶胶囊、银杏叶颗粒、银杏叶口服液、银杏叶片、银杏叶丸、银杏叶提取物滴剂、银杏叶提取物片、银杏酮酯滴丸、银杏酮酯胶囊、银杏酮酯颗粒、银杏酮酯片、银杏酮酯分散片、杏灵分散片、银杏蜜环口服溶液。
22.中成药部分第584号"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达莫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
23.中成药部分第850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血脂康片、脂必妥片、脂必妥胶囊、脂必泰胶囊。
24.中成药部分第1207号的"狗皮膏制剂"包括:狗皮膏、狗皮膏(改进型)、精制狗皮膏、新型狗皮膏。
四、限定支付范围
(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一)"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十二)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三)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66-283号"胃肠外营养液"、第303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第1401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使用肠外或肠内营养支持疗法时,消化道有功能的患者应首先选用肠内营养剂。
五、其他
(十四)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含经国家林业部门批准使用的),"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健康保障局,甘肃矿区,兰州铁路局、甘肃电力公司、长庆油田、玉门油田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2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执行药品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药品目录基本原则
医保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为有利于我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有机衔接,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医疗机构实施,有利于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我省实际,《药品目录》与《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按同一原则制定。按照《国家药品目录》可调整药品品种限额的要求,采取对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但已纳入2010年版甘肃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2015年版甘肃省新农合医疗报销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原则上予以保留,不再增加新的药品品种的办法制定。现行目录中保留药品品种全部按乙类药品支付。用药限制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准,对现行目录中保留药品品种的限制沿用现行目录中的用药限制。《药品目录》按规定上报人社部审核同意,符合规定程序,符合国家要求。为此,各地要准确把握《药品目录》制定原则,妥善处理好《药品目录》使用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执行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一)《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药品目录》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
(二)《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纳入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根据各地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
(三)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生产,需纳入本统筹地区医保用药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报省人社厅审核批准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未经审批的不予支付。
三、同步执行国家谈判药品
(一)根据人社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国家36种谈判药品统一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同步执行。谈判药品中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费用,各统筹地区按本统筹地区乙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
(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挂网价格,与《药品目录》同步执行。医疗机构要按新的挂网价格采购、零差率销售政策和《药品目录》结算医疗费用。各统筹地区应将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统筹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或个人账户报销范围。各相关制药企业要及时对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理顺价格体系和供应渠道,保证谈判药品的及时有效供应。
(三)省人社厅《关于将乳腺癌患者特殊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89号)和《关于将白血病患者特殊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0号)中有关药品纳入36种国家谈判药品的,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国家谈判价格执行,原谈判协议自然终止。但截至2017年11月1日,上一捐赠周期尚未结束的患者,仍按原规定执行,本捐赠周期结束后按照国家谈判价格执行。
四、规范药品目录使用管理
(一)《药品目录》数据库的更新由省人社厅按照《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代码》行业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建有省集中信息系统的7个市州和甘肃矿区可通过"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直接更新数据库;其他统筹地区可通过"五险合一"信息系统下载《药品目录》数据库,及时做好自建系统的数据更新。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抓紧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信息库更新切换工作,确保新版药品目录顺利实施。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更改药品目录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数据库信息,并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不得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定,不得以药品数据库尚未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
(二)各统筹地区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引导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切实控制基金支出。鼓励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采购价格。各统筹地区要及时研究制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的管理办法,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
(三)各统筹地区要尽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做好费用分析。重点监测分析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甘肃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同时废止。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平稳过渡的政策宣传和使用管理的衔接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