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吉林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报销比例范围新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5 13:02:56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那么吉林医疗保险报销有哪些新政策呢?吉林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什么规定?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吉林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省医保报销内蒙医保比例 西藏医保比例 甘肃医保比例
青海医保比例 黑龙江医保比例 新疆医保比例 云南医保比例
广西医保比例 山西医保比例 吉林医保比例 宁夏医保比例
海南医保比例 江西医保比例 辽宁医保比例 重庆医保比例
福建医保比例 湖南医保比例 陕西医保比例 河南医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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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保比例 浙江医保比例 江苏医保比例 山东医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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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其住院医疗费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1元至16万元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至6万元报销70%,60001元至16万元报销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至3万元报销55%,30001元至6万元报销60%,60001元至16万元报65%。

另外,参保人员在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个人支付10%。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依照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报销。其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降低比例部分不计入医保其他支付范围。

吉林省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65%。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吉林市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吉林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6万元。

二、统一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400元、800元、1100元。

三、住院医疗费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不分段,1元-160000元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60000元报销70%,60001元-160000元报销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30000元报销55%,30001元-60000元报销60%,60001元-160000元报65%。具体费用分段和报销比例见附表。

根据省统一要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当年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9600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基金给予分段报销:0?1万元(含1万元)报50%,1?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增加1%;5?10万元(含10万元)报65%;10-30万元报80%。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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