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泉州医保报销流程及报销比例新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6 15:18:09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本文高考助手网小编问你介绍关于泉州医疗保险的报销相关知识。主要包括泉州医疗保险报销流程、泉州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泉州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相关信息。

一、泉州医保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

在福建医保全省联网系统的IC卡管理子系统中登记。操作步骤如下:

登记管理→异地就诊登记→输入保险号→核对人员信息→选择异地就诊地区→选择网点→登记分类选择“转外就医”(很重要,关系到系统是否能自动扣除8%自付)→保存登记→领导审批→到市医保中心12号窗口或就医地地市级医保中心制全省联网卡(已有全省联网卡除外)。

持全省联网卡到登记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结算时个人需分担医保统筹基金的8%,由系统自动扣除。

手工关闭前一天联网出院参保人员的本地卡。

参保人出院后持告知单注明的材料到所属医保中心开通泉州本地卡。

对上个月出院的联网刷卡参保病人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在出院小结上注明已审核,及时在全省联网系统的结算管理子系统中稽核管理中初审及终审操作。有违规扣款应书面反馈定点医院,7个工作日后根据医院反馈情况决定是否扣款。

在非全省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包括省外医院),操作流程如下:

在泉州医保报销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中登记(很重要,关系到报销录入时系统能否自动扣除8%自付)。具体步骤如下:

登记管理→异地就诊登记→刷卡或输入IC卡号→就诊地区选择“异地就诊中心”→网点编码选择“报销外地一或二或三级医院”。

参保人出院后持告知单注明的材料到所属医保中心报销,所有医疗单据需明细录入。

结算时个人需分担医保统筹基金的8%,由系统自动扣除。

注:全省联网定点医院登记后又未刷卡结算,按以上报销流程处理,需冲销全省联网登记记录,补泉州医保报销管理系统异地就诊登记,起始日期应改为该参保人入院日期之前的日期。

二、泉州医保报销比例及相关政策

根据《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泉政文〔2017〕86号)和省医保办、省财政厅有关通知,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医保补助不低于450元/人;

(二)2018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

二、缴费时间

2018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大中专、技校学生为9月1日)至2018年3月10日。

三、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本市行政区划内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学生;

(三)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或暂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五)在泉州居住1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四、缴费流程

(一)城乡户籍居民、持本市居住证(或暂住证)的居民等,由村(居)委会负责征收城乡医保基金,每10日统计一次参保人数及筹资金额,并按原渠道及时上缴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负责对参保人数、收据、征收基金金额等进行复核,确保信息登记无误后,及时缴入县级医保管理部收入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医保管理部将筹集的医保基金直接上缴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收入户,再缴入泉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二)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组织,通过易班网办理参保和缴费工作。

(三)其他参保对象,按原渠道办理参保和缴费等工作。

个人缴费减免对象的确定,按照《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泉政文〔2017〕86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在开展缴费前一个月对辖区减免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落实补助措施。

泉州市医保待遇

明年起泉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实施

医保待遇及基金支付

参保对象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去年的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另外,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具体如下: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55%。市级统筹区内县属的三级医院执行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二级的乡镇卫生院执行一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市级统筹区内各级中医医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降低一个医院等级标准执行,最低执行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付标准。

参保对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所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起住院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对象在市级统筹区内同一医疗联合体内不同医院间转诊的,视为一次住院。属于规定范围内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全年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次数与住院次数合并计算。2个及2个以上门诊特殊病种按1个起付标准计算。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统筹区内可报销额度的80%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女性参保对象,其生育费用按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个人负担有困难的,还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帮助解决。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本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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