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湖北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湖北职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3 08:25:08

为了进一步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就医时,不再全额垫付医疗保险费用,不需再回原参保地办理报销,国家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人社系统精心组织、集中攻关,采取简化转诊备案手续、完善就医政策等方式,确保了广大参保人员如期享受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便利。

目前,我省各市、州、县医疗保险经办信息结算系统已通过省级异地就医交换平台与国家结算平台正式联网互通,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外省市异地住院就医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办理出院。

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二代身份证等资料,直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需要转诊到外省市就医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人员),可由个人(或委托人) 持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单(或证明),通过现场、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可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http:∥si.12333.gov.cn),实时查询全国各省、市、区经办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跨省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湖北省凡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以及需要转诊到外省市就医的职工、城乡居民,在外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均可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患者只需要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就诊医院进行结算。有效地解决了异地就医人员医保报销周期长、垫资负担重、往返奔波劳累等难题,将极大地提高群众的获得感。

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湖北省今年上半年出台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等18份工作文件,建立了从人员备案、就医服务、资金管理到稽核监督等各项制度和业务规程。及时为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确保参保人员就医顺畅。同时,按照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百日攻坚战”行动要求,今年6月,我省17个市州医保结算系统通过省级交换平台与国家结算平台互通。目前我省已有57家医院被列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另有60家县级医疗机构正在联网测试。来自四川、湖南等23省的110多名参保患者已在我省直接结算了住院医疗费用。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参保人员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要先到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二代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如已在异地居住, 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备案)。常驻异地工作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收集确认参保职工的就医地信息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需转诊到外省市就医的参保人员,可由个人(或委托人)持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和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单(或证明), 通过现场、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跨省、跨市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参保人员办理好备案手续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备案有效期限内(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不限制设有效期;转诊人员备案有效期为2周),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入院后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为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门诊医疗费用暂不实施直接结算范围。

据了解,为了让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和结算流程,湖北省人社厅将在全省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宣传周”活动,所有统筹地区将通过上街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就城乡居民跨省异地就医有关政策进行宣传讲解,并通过村级政务公示栏、报纸、新闻媒体、人社门户网站等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借助城乡居保的“六个不出村”服务平台(即:政策咨询、参保登记、缴纳保费、资格认证、待遇领取、权益查询),让广大参保人员方便政策咨询、方便办理各项业务手续。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做到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家喻户晓,并作为与基层群众近距离沟通、交流的良好契机,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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