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确保医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过渡,继续平稳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我局结合我市实际,于2017年8月1日出台了《关于做好贵港市新生儿参保缴费待遇有关工作的通知》(贵人社发?2017?73号)。现将有关政策的要点归纳如下:
一、基本原则
1.过渡期:为以人为本,确实保障城镇、农村的新生儿都能平等享受医保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作为我市新生儿医保新旧政策的过渡期。
2.合法身份: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规范,参保人必须属于社会人,具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因此,新生儿必须由亲属等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取得合法身份(户籍及公民身份号码)后,到户籍所在地村级或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窗口(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个人缴费标准:2017年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也是150元/人。
二、过渡期开始前出生的新生儿医保新旧政策衔接要点
1.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生已享受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2017年下半年继续按原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规定执行,新生儿不用缴纳当年保费,从出生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直接享受相关待遇。但2018年开始则必须以其合法身份参保登记。
2.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生未享受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还未办理参保缴费的,在过渡期内(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取得合法身份、参保缴费后,可从出生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过渡期以后要求参保缴费的,不再受理当年参保缴费。
三、过渡期开始后出生的新生儿医保新政策执行要点
新生儿医保新旧政策过渡期后(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包括往后新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按照以下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医保待遇:
(一)新生儿参保缴费有关规定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取得合法身份、参保缴费后,可享受相应待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要求参保缴费的,不再受理当年参保缴费。
(二)新生儿待遇支付有关规定
1.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取得合法身份、并已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取得合法身份、并已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其他
1.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与母亲生育的医疗费分开列账结算。
2.各有关部门开展广泛政策宣传,除到达各乡镇、社区外,还应扩大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尤其是产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