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企业代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税登记证;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社保卡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700元,三级乙等医院500元、二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当年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报销比例:
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上述目录和标准之前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20%;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10%。
2、《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参保居民先个人自付30%,余额按上述规定比例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500元;
报销比例:按50%比例报销,可报销1500元,此项费用由统筹基金列支。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为5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3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为15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报销比例:
1、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先由个人支付1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2、抢救期间使用医嘱药品的:先由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1500元/年;
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急诊费用,门诊统筹金按50%支付。
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伤进行治疗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
(6)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7)近视眼矫正术的;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9)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
(10)治疗先天性残疾的;
(11)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