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最新宣城新生儿医疗保险办理流程和报销比例新规

发布时间:2023-09-20 13:25:11

第一条依据省卫计委《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6版)》(皖卫基层【2015】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农合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和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以住院补偿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参合农民受益面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五)农民代表参与管理与监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凡属本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个人缴纳基金。

所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本年度按每人120元的标准以户为单位缴纳,以户口簿上的所有人口确定为一户,选择户口簿上部分成员参加视为参合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资金筹集,并向农户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凭证(以下简称参合缴费收据)。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属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应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条政府补助基金。

根据实际参合人数,各级财政每人补助元。

第七条扶持捐助基金。

鼓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及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扶持、捐助,其扶持、捐助的资金由区合管中心开具参合缴费收据收取,纳入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

第八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缴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缴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宣区政〔2014〕190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新农合的运行以年为周期(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年),资金每年筹集一次,筹集时间为每个周期年上年度的11月1日?12月31日。

第十条基金管理。

参合人员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相关经济组织扶持、捐助的资金全部存入区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专用账户,同时开设支出账户,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或挪用新农合专用基金,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他用。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占用新农合基金。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农合基金代征机构可设短期收入过渡账户,暂存由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新农合基金、该帐户利息及其它收入。代征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代征的新农合基金缴入区新农合基金专用帐户,做到月末无余额。在规定筹资期限结束后15天内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必须全部缴清,并确保筹资票据上的姓名、人数、金额与上报的参合信息和实际缴存金额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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