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最新邯郸新生儿医疗保险办理流程和报销比例新规(二)

发布时间:2023-09-16 23:38:00

邯郸医保待遇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未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参保人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视为多次住院。

(二)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一级医院22元,二级医院28元,三级医院32元,重症监护病房100元。

(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8%。退休人员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

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先由参保人员自付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人工材料实行限价管理。无限价的,国产材料按招标价的80%支付,进口材料参照相同国产材料招标价格的80%支付;不能提供招标价格的,按相同国产材料招标价格的50%支付。

(四)经批准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五个百分点。

(五)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退休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因病情需要转往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转外就医的规定执行。

(六)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转外就医的标准执行。

(七)参保人员到外地出差、探亲、旅游等期间,患病需急诊抢救的,可就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转外就医的标准执行。

(八)常驻外地职工在工作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转外就医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一)慢性病病种范围。本市确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11种)为:高血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肾病综合症。

(二)申报认定程序。慢性病每年4月份、10月份组织认定,用人单位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请表》,提供申报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住院病历资料,并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慢性病专项鉴定。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符合标准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慢性病认定期为两年,到期后应申请复检。

(三)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慢性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1元以下时,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按50%予以支付,单个病种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或2000元,因病情需要可再增加一个病种,限额增加300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八条职工特殊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一)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辅助用药及相应检查;尿毒症透析、滤过、灌流治疗及辅助用药和相应检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及相应检查(实行限价管理);血友病输注凝血因子。

(二)申报认定程序。特殊病每年3月份、9月份组织认定,用人单位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申请表》,提供申报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住院病历资料,并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病专项鉴定。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符合标准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病门诊医疗待遇。特殊病认定期为两年,到期后应申请复检。

(三)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治疗购药,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住院规定执行。

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十九条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及个人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全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各负担50%。新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职工,从参保第一个月开始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由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招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职工的监督。被保险人医疗费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报销比例90%,一个结算年度内赔付最高限额20万元。

第五十一条大额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赔付范围、结算年度按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大额医疗保险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经办,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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