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再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本次待遇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增发金额本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方案为: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分别为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10元、90元、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配偶方面,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凡在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工伤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据悉,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待遇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这次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