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晋城市调整城镇医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23-09-18 04:40:34

 4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并增加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计算方式也进一步简化。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在职职工分别为92%、94%、95%,退休人员分别为94%、96%、97%。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支付比例。参保人员经批准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本市)转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在职职工为91%、退休人员为93%;转往省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在职职工为84%、退休人员为87%。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职工,可在当地就近选择3所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2所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职工,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上述标准执行。

  降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年内首次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退休人员年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参保人员年内多次住院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由30种增加为35种,增加5种。新增的病种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白癜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老年痴呆症、双相情感障碍。

  提高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一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65%提高为68%。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由20种增加为25种,增加5种。新增的病种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癫痫、心脏换瓣膜术后、双相情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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