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院住院待遇报销:
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核定。
起付标准 (自付)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400元 | 600元 | 1200元 | |
按不同医院级别 | 报销比例 | ||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 52% 75% 90% | ||
年度累计报销支付最高限额 | 20万元 |
(1)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化疗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一级医院除外)。
(2)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经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80%。
(3)因病情需要,经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35%,二级医院55%,一级医院70%。
(4)经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30%,二级医院45%,一级医院55%。
(5)未经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6)参加居民住院医保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享受医保基金一次性生育补贴:阴式分娩6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1000元。
(7)参加居民住院医保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享受医保基金一次性生育补贴:阴式分娩1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1500元。
(8)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可选择2-3间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报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备案。参保人在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的范围
◇自购药品的;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到境外就医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不予报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