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安庆市出台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0 04:48:28

我市出台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11月10日从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做好我市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实际,安庆市医保部门就我市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参加我市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患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规定病种的(不含大学生门诊特大病补助病种),可以申请慢性病门诊补助,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标准和管理办法均参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参保在校大学生在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非在校期间,因病需在实习地或常住地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各高校申请备案,经高校医疗机构同意后,由高校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支付。在校大学生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可以由学校依据规定,向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申请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

  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工作,根据本校筹资总量和基金使用情况,制定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其中门诊统筹最低支付比例不能少于40%,对长期患病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补助要适度倾斜,切实发挥大学生门诊统筹的医疗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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